【財華社訊】9月12日,金融監管總局近日修訂印發《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評價辦法》)。《評價辦法》共六章三十一條,包括總則、評價要素與評價方法、評價程序、評價結果運用、組織保障和附則。主要修訂内容如下:
一是調整評價範圍。明確評價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依法設立、由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監管的向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金融機構」,將金融租賃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等納入評價範圍。
二是優化評價要素。將評價要素調整為「體製機製」「適當性管理」「營銷行為管理」「糾紛化解」「金融教育」「消費者服務」「個人信息保護」7項要素,引導金融機構加強消保重點領域治理。
三是完善評價程序。將評價實施環節進一步細分為信息收集、初評、復評、審核等,並明確各環節工作要求,強調復評、審核工作應當通過集體研究形式開展,體現評價工作的嚴謹性和嚴肅性。
四是強化上下協同。充分發揮「四級垂管」優勢,加大對基層金融機構消保工作質效的考察,提高一級分支機構評價得分權重。金融監管總局各級派出機構可按照總局製定的年度消保監管評價方案,根據轄内金融機構類型、業務模式和規模、客戶受眾面等情況合理調整評價指標。
五是深化結果運用。明確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消保監管評價結果,依法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對於評價結果較好的金融機構增加正向激勵,對於評價結果較差的金融機構依法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評價辦法》的修訂發佈實施,有助於進一步健全完善行為監管製度體繫,指導和督促金融機構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要求嵌入業務經營各環節、全流程,為人民群眾提供更便捷、更有溫度的金融服務,切實提升金融消費者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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