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8月2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發佈《稀土開採和稀土冶煉分離總量調控管理暫行辦法》。其中提出,國家對稀土開採(含稀土礦產品等)和對通過開採、進口以及加工其他礦物所得的各類稀土礦產品(含獨居石精礦)的冶煉分離實行總量調控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目標、國家稀土資源儲量和種類差異、稀土產業發展、生態保護、市場需求等因素,研究擬定年度稀土開採和稀土冶煉分離總量控製指標(以下簡稱總量控製指標),報國務院批準。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自然資源部根據國務院批準的總量控製指標,綜合考慮稀土生產企業生產能力、技術水平、環保安全水平等因素,細化分解總量控製指標,下達稀土開採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以下統稱稀土生產企業),並通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稀土生產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總量控製指標範圍内從事稀土開採和稀土冶煉分離。
稀土生產企業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確定。
除依據前款確定的企業外,其他組織、個人不得從事稀土開採和稀土冶煉分離。
稀土生產企業應當履行網絡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建立健全企業内部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製度,提升企業網絡和數據安全保護水平,保障企業網絡和數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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