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4月24日,海關總署發佈公告,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海關對納入藥品、獸藥、醫療器械管理的貨物、物品,不再實施海關進出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海關不再按進出境特殊物品進行衛生檢疫查驗。如果企業已取得我國藥品、獸藥、醫療器械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材料,則企業向海關申請進境相應的貨物可視為納入藥品、獸藥、醫療器械管理。如果企業已取得我國或國外的藥品、獸藥、醫療器械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材料,則企業向海關申請出境相應的貨物可視為納入藥品、獸藥、醫療器械管理。
本次調整後,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不再實施進出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海關不再對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進行衛生檢疫採樣送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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