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4月1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保險集團並表監督管理辦法》。其中提出,保險集團公司應當遵循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以控制為基礎,兼顧風險相關性,確定並表管理範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投資機構,應當納入並表管理範圍:
(一)保險集團控制的機構。
(二)被投資機構所產生的風險或造成的損失足以對保險集團的財務狀況及風險水平造成重大影響的。
保險集團為被投資機構第一大股東且提名人選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行長等職務的,或在名稱中受權使用保險集團商標的被投資機構,原則上應當認定為上述情形。
(三)通過境内外附屬機構、空殼公司等復雜股權設計成立的,保險集團實際控制或對該機構的經營管理存在重大影響的其他被投資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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