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4月3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關於保險資金未上市企業重大股權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提到,保險機構開展重大股權投資,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按照公司發展戰略或者受控股股東操控開展重大股權投資;
(二)將被投資企業作為投資控股平台,違規投資與該企業主營業務無關的行業企業;
(三)實質上控制或共同控制被投資企業,但通過間接投資、分散投資等形式規避監管;
(四)向被投資企業提供借款或為該企業融資提供擔保,金融監管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通過被投資企業違規為保險機構關聯方或關聯方指定方提供融資,或者進行利益輸送;
(六)被投資企業反向持有保險機構股權,或企業之間存在交叉持股;
(七)通過合同約定、協議安排等方式,與保險機構以外的投資人作為一致行動人共同開展重大股權投資,或者將股東權利委託保險機構以外的投資人行使;
(八)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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