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中國銀保監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通知規范“銀行”字樣使用有關事項。未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國際金融組織、中央銀行、多邊開發機構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自然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不得以營利性為目的或者以可能誤導公眾的方式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批准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情形包括:(一)法人、非法人組織名稱的全稱、簡稱;(二)商標名稱;(三)產品、業務和服務名稱;(四)互聯網網站名稱、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名稱;(五)其他情形。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轄內“銀行”字樣使用情況加強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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