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7月11日,香港證監會在原訟法庭取得針對奇峰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奇峰)四名前執行董事李志剛、林平基、黃賽鳳和楊廣倫,以及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黃潤權的取消資格令。
李的取消資格令為期十年;黃潤權的取消資格令為期七年;其他人士的取消資格令則各為期五年。五人被飭令(i)不得擔任或留任奇峰或任何其他法團(包括奇峰任何附屬公司及聯屬公司)的董事或清盤人,或奇峰或任何其他法團(包括奇峰任何附屬公司及聯屬公司)的財產或業務的接管人或經理人;及(ii)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關涉或參與奇峰或任何其他法團(包括奇峰任何附屬公司及聯屬公司)的管理。他們亦被飭令支付證監會在是次法律程序中的訟費。
證監會針對奇峰其他前董事和高級人員的法律程序正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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