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4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基本規則》的通知。《規則》共12章67條,包含總則、市場成員、市場設立、市場品種、交易組織、費用傳導、市場銜接、計量結算、信息披露、風險防控、監督管理、附則。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確輔助服務市場經營主體範圍。輔助服務市場經營主體包括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和新型經營主體。特别明確了儲能企業、虛擬電廠、智能微電網、車網互動運營企業等經營主體地位,引導新型經營主體參與調節。
二是規範輔助服務交易品種設立流程。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需要,提出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需求並擬定分析報告,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省級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會同省級價格、能源主管部門組織論證需求合理性,制定實施方案報國家能源局,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後實施。設立新品種時,應依序開展模擬試運行、結算試運行、正式運行相關流程。
三是健全輔助服務費用傳導機制。明確按照「誰受益、誰承擔」原則,結合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情況,建立輔助服務費用傳導機制。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的地區,符合規定的調頻、備用等電力輔助服務費用,原則上由用戶用電量和未參與電能量市場交易的上網電量共同分擔。
四是明確與電能量市場銜接機制。明確調頻、備用、爬坡等有功輔助服務市場與現貨市場可獨立出清,具備條件時推動與現貨市場聯合出清。經營主體提供輔助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電能量費用按照電能量市場規則結算。
五是理清電力市場運營機構職責。電力調度機構負責提出輔助服務需求並統一採購,負責輔助服務交易組織、市場出清、服務調用、費用計算、提出安全約束、開展安全校核等業務,負責輔助服務市場運營監控工作,負責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與輔助服務市場相關的技術支持系統。電力交易機構負責經營主體市場注冊、變更和退出等相關服務,負責披露電力輔助服務市場信息,負責提供結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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