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二)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三)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四)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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