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4歲港男在網上控訴,任職同一崗位20年後突遭即時解僱,僅獲7天薪金賠償。他透露,公司長期以「外判合約」形式聘用,每2至3年更換簽約公司,致其年資無法累積,「做嚟做去都係新入職」,質疑僱主刻意逃避長期服務金。 事主發文稱,4月1日突被解僱,僅獲7日代通知金。他坦言家庭經濟拮据,子女待業或就學,「成間屋得返一個人有工返」,僅慶幸尚有住所,但需負擔每年數萬元保險費。 帖文引發熱議,不少網民指其情況符合《僱傭條例》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條件(按年資計算,每1年可獲2/3月薪)。惟事主補充,僱主透過頻繁轉換外判公司簽訂新約,並提供「約滿酬金」,變相中斷連續年資。有網民批評此舉屬「走法律罅」,建議蒐集證據證明關聯公司操作。 勞工處回應稱,終止合約須按協議支付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不少於7天),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則需符合連續合約等條件。發言人呼籲僱員盡早求助,處方將按個案跟進。 有勞工團體指出,若僱員能證明外判公司屬同一集團或實際控制方,可透過法律途徑追溯年資。事主表示考慮向勞工處申訴,網民亦鼓勵其爭取權益:「多年的辛苦錢,一定要討回來!」
更多精彩內容,請登陸
財華香港網 (//m.iteamtexas.com/)
現代電視 (http://www.fin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