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12月2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聯合印發《關於完善幼兒園收費政策的通知》。主要包括六方面內容:一是規範收費項目,明確幼兒園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提供託育服務的保育費、服務性收費、代收費等五項收費。二是分類完善收費管理方式,公辦幼兒園、普惠性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及各類幼兒園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幼兒園開設託班收取的保育費參照保教費管理。三是明確收費標準制定原則,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收費標準應以扣除政府投入、社會無償捐贈等後的成本為依據,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群眾承受能力、市場供求狀況、機構性質、服務類型等情況合理確定。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分別按照補償成本原則和實際支出情況收取。四是健全收費政策評估優化機制,要求各地有關部門加強收費監測,通過成本調查、自行評估、委託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方式,定期對收費管理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進行評估,及時調整優化相關政策。五是建立目錄清單制度,對幼兒園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建立各地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幼兒園本園收費兩張目錄清單,并加強收費公示,未在清單內或未經公示一律不得收費。六是加強收費行為監管,要求各地有關部門指導幼兒園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及資產管理制度,并對規範收費、退費等行為提出明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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