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2月26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關於香港、澳門金融機構入股保險公司有關事項的通知》。
為落實内地與香港、澳門簽署的《關於修訂〈《内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關於修訂〈《内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要求,對港澳金融機構入股境内保險公司有關事項進行明確,金融監管總局近日印發《關於香港、澳門金融機構入股保險公司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為:自2025年3月1日起,香港、澳門金融機構入股境内保險公司不再執行「最近一年末總資產不低於二十億美元」的規定。
制定《通知》是金融監管總局有序擴大金融對外開放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内地保險公司吸引港澳優質金融機構投資入股,進一步增強資本實力、優化股權結構,也有利於深化與香港、澳門的開放合作,促進港澳長期繁榮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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