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廣東證監局發佈關於對廣州金控期貨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公司未能建立健全並持續完善覆蓋子公司及其業務的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内部控制體系,未健全並有效執行自有資金投資運作制度和流程,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一條和五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公司應高度重視,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對子公司和自有資金投資管理,並於收到本決定書後30日内提交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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